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编辑:大学生创业园      发布时间:2020-07-06 15:51:22

 

湖北工业大学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成长及创业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结合学校实际,设立“湖北工业大学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业基金来源及资助对象

1.创业基金来源于政府项目、学校项目,校友捐赠,企业资助等。

2.创业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且年龄不超过35岁,含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同)创办企业,重点扶持大学生知识创业、科技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基金支持学校创业教育发展,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案例库的建设和其他创业教育专项的资助。

二、创业基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创业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评估。

2.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就业创业学院、社会资源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3.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创业学院,就业创业学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就业创业学院副院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和组织创业基金评审,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4.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期评审前向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三、创业基金资助方式

1.对于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成长的,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创业基金资助可分为三种形式:无偿资助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购买企业服务;校友或社会企业定向资助。

1)无偿资助方式

  就业创业学院每年组织两次创业项目评审、资助,项目来源主要是各《大学生创业基础》课堂推荐项目和大学生示范基地初次申请入孵项目,统一评审,严格按评审成绩进行排队,按排队结果,对有入孵意愿的前五名创业项目进行资助,每个创业项目无偿资助一万元。

2)购买企业服务方式

学生企业必须按合同或服务需求完成服务条款,经使用方验收后方能获得资助款。

3)校友或社会企业定向资助方式:包括定向资助项目和定向资助团队两种类型:定向资助项目要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项目,在校大学生通过申请,待资助方确定的评审专家评审及资助方认可后方可获得资助;定向资助团队由资助方指定创业团队即可。资助款项必须通过创业基金向受资助方发放资助款,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资助双方需签订资助协议,资助款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进行支付。

4)对于购买企业服务和定向资助时,根据需要,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不定期的评审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须报学校备案。

2.对于编写就业创业案例进行资助,案例包括创业案例(以校友企业家为主)、规模企业招聘案例,案例一旦被就业创业学院采用,给予每个案例500元资助,实时拔付。

3.对于其他创业教育专项项目的资助,主要是资助创业企业发展良好的团队主要成员国外知名高校创业游学计划,操作流程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需求启动评审程序,并报报学校备案。

四、资金回馈

倡导受助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营平稳时回馈创业基金,以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成长。

五、附则

  (一)倡导各学院(部)、各部门发动校友或企业家关心、关注、帮助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就业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湖工大招就〔20152号文)废止。